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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義務
第 五 條 客戶應按同意書或契約中所約定之租用方案或優惠專案繳納各項相關費用。客戶於租用後若欲變更前所約定之方案或專案,可填妥變更申請書通知本公司,該項變更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次月生效。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客戶所積欠之費用,客戶仍須繳納。
第六條 客戶對本公司之服務等事宜有異議者,得利用本公司公布之服務電話02-87518255分機1131提出申訴。
第 七 條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本公司公司無法保證客戶自網路所擷取資料之適用性,正確性與完整性。如客戶因此而產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時,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客戶與資訊提供者間因使用本業務而發生紛爭,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八 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客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 九 條 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客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客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按第十條之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七日前公布或通知客戶。但一年累計不得中斷服務超過四十八小時。超過該上限之時數,依第八條之內容賠償用戶。
第 十一 條 客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客戶次月應負之費用,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負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四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 十二 條 客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客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第十三條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包括將本公司之全部或一部營業項目移轉他公司)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以本公司官網公告、電郵、簡訊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客戶。客戶如於所定期限內通知本公司不同意前述移轉,客戶得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本公司繼受他公司之全部或一部營業項目時,將於繼受日起七日內以本公司官網、電郵、簡訊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所承受營業項目之客戶。客戶如於所定期限內通知本公司不同意前述繼受,本公司應協助客戶與其原服務提供者,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第 十四 條 本公司客戶之私有網路架構變動或連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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